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抽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四、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