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设施配套。
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片区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安置房、保障房建设要严格遵守普通商品房开发程序,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完善水、电、气、暖、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服务配套,加强房屋和配套设施质量安全监管,建设精品工程。
6.违法违章建设处理。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本着有利于规范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理: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核减保障房建筑面积;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人口;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做搁置处理。
三、安置补偿
7.安置保障标准。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按应安置和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8.安置房、保障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