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调解。
第五十三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裁决机关在受理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期限内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
(五)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九)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四)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