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但拆迁规模大、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四十六条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同时提供第三人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地段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解答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房屋评估的问题。
公示期满,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5%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
第五十条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5%误差范围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者山东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五十一条申请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鉴定小组,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