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枣庄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5)

新政策2018-08-27王华老师

第三十一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拆迁人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实施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拆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承租人协商一致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第三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助。

第三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为600—800元,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8—10元。搬迁期限一般为10天。

第三十七条用于拆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拆迁人可以在新闻媒体或者拆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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