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4.指导省骨干煤炭企业加强资金管控,优化融资结构,严控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加强财税和土地政策支持。
1.2016—2018年,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对省骨干煤炭企业非煤产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优先用于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实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抢占高端产业发展先机。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省骨干煤炭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安全监管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2.2016—2018年,免收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要求,扩大煤炭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要求,购置的新装备可一次性摊入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