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内发电企业电煤货款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上网电费结算周期,银行承兑汇票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严禁新开承兑汇票结算电煤货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省骨干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合作发展新机制,制定河南省煤电一体化发展专项方案,在煤电联营比例、煤炭就地转化量、省外来电与省内电厂发电小时数平衡等方面,科学测算、统筹安排。加快发展煤电一体化,推动省内火电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或控股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参股、控股煤炭企业产能占电煤实际消耗量比例达到国家奖励要求,按需使用参股、控股煤矿产煤的火电企业,省在发电计划上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改革资源环境价款征缴办法,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
(四)调整煤炭资源价款征收办法。调整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按照我省调整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的规定,1200米以深的资源暂不出让。改进煤炭资源价款征收方式,取消预配置资源价款年度征收计划,不再预收探矿权价款。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加快办理矿业权手续。支持已预配置的煤炭资源抓紧办理矿业权证,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持省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办理矿业权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构参考国土资源部指导价以及类似条件的最低市场价,评估备案矿业权价款,加快办理矿业权手续。对企业已缴纳的预付价款(含已预收1200米以深部分),允许在集团内部统一调配办理矿业权。对需要补缴的价款,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数额较大或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缴款年限或按规定缓缴。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六)促进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和环保部门抓紧组织联合验收,按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对久拖不验的严肃问责。具备“边开采边治理”条件的煤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村庄搬迁项目,由企业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治理方案按需要提前使用保证金。对恢复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治理效果和要求的,按照事后监管原则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