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内或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
云南省财政安排4.5亿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确保2016年培育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00户以上。省财政安排2.3亿元,支持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评审认定2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20个左右校园创业平台,每个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
在稳定房地产市场、消化商品房库存方面,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并尽快出台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消费和出口增长,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4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在云南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
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个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个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云南省工业、农业、商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对在云南省结算纳税,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
此外,为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意见》明确,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