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奖励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收取: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2]130号)精神执行。
(二)拆迁实施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服[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及《关于调整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物价局淮安市建设局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一:
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