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强化依法合规操作机制。在改革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透明、按程序操作。改革全过程要纳入财政、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十九)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除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取消其他职务消费。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国有企业运营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坚持反腐倡廉建设与加强国有企业管控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改制重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项目合作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察。国有企业党委要在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切实肩负好主体责任,企业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
(二十)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事项,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创新、鼓励探索、鼓励实践。如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国有企业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作出决策和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有关市(地)、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实践,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