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困难户安置
1本村农户(以户籍为准,下同)和本村农转非成员,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10年以上,下同)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共同确认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给予还建;在非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河东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以优惠价格代建。
2本村农户和本村农转非成员,持有独立户籍,长期居住在本村,现有有证房屋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不足45﹐;父母与已分户或具备分户条件的已婚子女一起生活,其现有有证住房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户均不足45﹐,经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户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45﹐的房屋。
3对于具有独立户籍,因年老、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长期居住无证住房且无力申购代建房的困难户,可以通过异地建设廉租房的途径解决其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