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48号令中关于安置人员的确定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已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与现行法律、政策不能配套,不能满足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现实需要。
1、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148号令没有规定对实际被征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安置补偿,与之后实施的《物权法》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衔接,不能满足完善落实征地安置补偿的实际需要。
2、148号令关于安置人员的规定,与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矛盾。对于安置人员以外的失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不能通过调整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
3、148号令,只规定了劳动力转居安置一种方式。这与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采取多元安置方式(即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的做法相悖。事实上,北京市采取转居方式安置也不符合目前农村农民的实际,即谁也不愿意失去农民的身份。
4、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3条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此规定在148号令中未能体现。
5、在某个村只有部分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按照148号令执行容易引起承包地被征农民与土地未被征收农民的对立,导致不稳定因素。就如本案,阜民街全村土地5750.1195亩,全村在册人口1051人,劳动力604人。然而,本次征地面积仅152.28亩,且该土地已统一发包予53户农户。按148号令执行,则此次征地需要安置28人,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总计1218.24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730.944万元,全部用于28人的安置费,不够部分再从土地补偿费中划拨。问题就来了,这28人具体如何确定,是在全村所有农民中选定还是在53户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中确定,如果在全村中确定,根据该村的初步方案,这28人没有一个是此次征地涉及的承包户,那么这28人既可得到每人26万元的安置,而这28人的承包土地却仍然可以继续耕种。而被征承包地的53户分文得不到,这样的做法将显失公平,更违背立法本意。如果是在53户农户中确定,53户中需要安置的劳动力达不到28人,这又如何执行?即使在全村中确定28人,究竟确定给具体哪个人,只要没被选中的,不论是此次失地的还是尚未失地其他村民不可能没有意见。
6、由于148号令并不能解决实际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导致失地农民得不到补偿安置,多次上访,征地补偿迟迟不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