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记者,全国社保基金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来确定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并没有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和明确。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此次颁布的《条例》是关于全国社保基金的“扛鼎大法”。
《条例》还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规定,指出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而且,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刘俊海认为,这种科学决策机制是对全国社保基金的保护,而且事后证明决策错误的话,应当有问责机制。
为未来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在附则中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与此前一直执行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这是此次《条例》中新增的一条。董登新指出,这也意味着在现有广东、山东两地试点的基础上,各个省的社会保险基金将陆续由理事会进行委托管理,为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提供一个立法依据。而且,在他看来,这会是一个普遍现象,是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过渡性办法。
目前仅有广东、山东两省由理事会委托管理运营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
但是董登新指出,社会保险基金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为资金来源性质不同,所以其资产配置并不能一样。尤其是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年收支结余部分并不确定,所以要对股票类等高风险资产比重进行控制,更大的投资比例应该侧重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此前颁布的相关办法中已经对这两类基金投资股票进行“区别对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