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4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已正式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1号),明确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三种方式进行,月人均增加206元,调整后可达到月人均2168元。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将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政策解读:
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等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三种方式相结合
1、定额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
●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倾斜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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