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职和立案审查、且所在部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