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彪认为,加快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降低居民税负,是当前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客观要求。“要重振经济,必须更加依赖于扩大内需和消费,而减税是非常直接有效的扩大消费的办法”。
“迅速、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张育彪建议,落实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基本思路,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税,“建立税前扣除制度和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合情合理考虑每个家庭特别是相对低收入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将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培训、住房按揭贷款等重大项支出,在计税前扣除”。新京报首席记者王姝
“年终奖一元之差多交数倍税金”
本次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带来了一份细致的建议。
他算了笔账,称根据国税总局2005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年终奖计税方式可能导致不公平。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年终奖计税方式是,将总数目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平均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何寄华说,对于年终计税奖金处于税率变化临界点边缘的纳税人来说,却存在着明显的税负不公平问题,“可能年终奖多1块钱,就要多交上千块税”。
例如,按目前计税方法,18000元年终奖要缴税540元,18001元却要缴纳1695.1元,只因核算到全年后,平均数相差0.08元,导致速算扣除数从0变成了105。
何寄华认为,不能因为一元之差导致个税数倍之差,“这实际上是个分档问题”。
就此,何寄华认为,应当科学界定计税时间概念,因为年终奖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奖金,并非一个月的所得,不能简单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而应就年终奖单独设计税率和计算方法,以这样解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公平问题。
“年终奖可参照月工资薪金的税率标准来进行设计”,他说,但是年终计税奖金和速算扣除数应当以年度为单位,例如不超过180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为0;超过18000至5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为1260。
按照这种方式,18000元和18001元的差距,就只有0.1元,“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新京报记者黄颖实习生郭锰
“适当提高免征额影响税收不大”
全国政协委员,原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介绍,所谓的“个税起征点”准确来说应该叫个税免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