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适用人员: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改革时间: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改革核心:坚持做到分类推进,按照中央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两类,分别制定车改政策。坚持做到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文件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应承担主体责任。坚持做到从客观情况出发制定政策。
改革后出行保障: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其中,现在通过实报实销等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将维持现有方式。
具体做法: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中央直属单位适度发放补贴,部门所属单位大多采取报销方式。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中央企业公车改革
改革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不含境外中央企业)。
适用人员和岗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
改革时间: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车改,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车改。
改革核心:针对企业本身,分类分级施策;针对企业高管,明确范围标准;针对保留车辆,确保正常经营。
具体做法:央企主要负责人可配公车,副职负责人配公车和发补贴二选一;其他人员如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全部取消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