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提供材料】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北京市居住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补领换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在京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签注制度】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
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服务便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