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
4、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
5、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6、195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30元的,按130元增加。
养老金调整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整目标不明确。自2005年开始,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以来,始终坚持早退与晚退一齐涨的政策,在普调的基础上增加了特调,特调对象范围由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原个体工商业者、建国后至1953年底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扩大到70周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转业军人,后来又取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从退休旧制度向统帐结合新制度过渡过程分析,企业退休人员实际同时执行新旧二种退休制度,2000年以前退休人员(旧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根据旧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确定的退休待遇。因此,2000年以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是旧退休待遇。
现在养老金差距大,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月人平养老金是企业月人平养老金的二倍,要缩小二者间的差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就应该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看齐。在11次连调中,企业退休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大的,就应该多增加养老金,相反养老金差距小的,就应该少增加养老金,养老金没有差距的,就应该不增加养老金。可是在11次连调中,却始终坚持早退与晚退一齐涨。现在又决定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将养老金差距再次拉大。说明政府目前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目标还不清楚,仍处于盲目调整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