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5)

新政策2018-06-26李天扬老师

如《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此外,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环保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原则?

答: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办法》规定对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排污者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环保部门跟踪检查发现其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这些规定构建了从下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到后督察、跟踪检查以及后续处理的环境监管闭环流程,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各阶段程序实施相应行政行为,做到尽职履责。

二是合理自由裁量。各级环保部门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时,应处理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的关系。这三者都是环保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这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并行实施,不相互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

责令改正和实施行政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而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则需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在执法实践中灵活运用。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般适用于污染较为严重,且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污染排污者,对于能够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治任务的无须同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在要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排污者公开相关信息的同时,作为承担主要环境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也要依据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对排污者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况等环境监管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排污者的整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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