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