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时限要求:2013年上半年,申请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开展市、县(市)区、开发区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使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3年底,完成各级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开始实施。
7.探索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的政策机制。
实施内容:积极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未利用地,探索利用未利用地发展新型工业化项目的差别化用地政策。探索符合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和矿业发展的用地制度,对利用矿山、荒滩等土地建设新能源、矿山等不改变基本土地类型的项目,实行以租赁方式供地或临时用地。
方法步骤:(1)调查未利用地实际情况,明确未来利用方向。2013年上半年,对2011年未利用地调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查,并依据未利用地所在区域明确未利用地利用方向,制定未利用地利用计划。(2)积极鼓励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在招商引资中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对于适于成片开发的未利用地,加大前期开发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未利用地的利用创造良好环境。(3)鼓励海城市和岫岩县积极探索制定利用未利用地的相关政策,为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全省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提供支撑。(4)积极争取我市作为全省矿业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市,寻找符合我市实际和特点的矿业用地新模式。研究规范利用荒山、荒滩建设新能源、新矿山项目的适用范围和补偿安置、用地审批、供地方式等方面的程序、标准,为我市探索新能源产业和矿业产业用地以租赁或临时用地等方式供地的新模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沈阳经济区办公室。
时限要求:2013年上半年完成补充调查,下半年制定未利用地利用计划。2013年上半年,指导海城市、岫岩县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提出设想,并报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下半年,申请我市作为符合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和矿业发展用地制度改革试点市。
8.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实施内容:改进增减挂钩试点模式,除建新安置用地外,一律实行先垦后用。进一步落实好我市千山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国家试点工作,严格对项目实施监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全市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完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允许城区内的工矿废弃地直接调整使用,城区外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后与新增建设用地对应挂钩。以实施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将村庄整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农村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