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闻发布2018-08-27李天扬老师

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17]6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探索新形势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救助资源统筹、政策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城乡住房建设、房产、扶贫办、残联等部门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来。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把困难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困难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解决基本生活的渠道。

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各部门救助资源统筹、政策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形成救助困难群众的合力。

坚持立足县情、改革创新,尊重各乡镇、各部门首创精神,借鉴各地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三、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一)坚持政府牵头主导

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问题,切实担负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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