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地区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名义增长率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名义增长率 |
全市 | 66952 | 13.08 | 69726 | 13.82 |
市区(含赣榆区) | 72551 | 13.16 | 76477 | 14.19 |
#赣榆区 | 57431 | 12.84 | 60875 | 15.44 |
东海县 | 58003 | 14.34 | 59628 | 14.93 |
灌云县 | 55246 | 12.92 | 56690 | 13.22 |
灌南县 | 55596 | 11.68 | 56355 | 11.68 |
附:
1、指标解释
(1)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