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撤县设区,主要依靠国务院批转民政部1993年38号文件《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由于近十多来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各地撤县设区的申请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民政部出台了一个《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
直辖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市辖区,其中市区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对于中心城市郊县(县级市)改设市辖区,须该县(市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改设市辖区的县(市),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