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只有闪婚闪离才可能对一方父母财产构成不当侵害,最高法院变更规则以保护父母一代的利益并期待实现公平的做法,这种“一刀切”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赞成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但现实中,父母赠与子女财产通常不会写书面东西说明赠与谁,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不利于小夫妻关系的维持。
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不动产,经交付和登记后就不能轻易反悔。所以登记是最好的认定归属的方式,也能很好地体现出资方父母的初衷。因而司法解释三规定,以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判定房屋归哪一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原则。
外国很多法律都将婚后得到的赠与或遗产作为个人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只是例外。司法解释(三)中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以产权登记为主,是相对公平的,也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焦点二
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归个人
争议内容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或部分贷款,而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旦离婚,贷款的房屋将归登记一方所有。
对此,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使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因为多数情况是男方出首付。
核心法条
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反对共同还贷使女方无力给自己购房
实践中,很多房屋都是由男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贷款按揭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或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这部分财产确实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尽管房屋所有权是婚后取得,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的价值应当是由按揭一方的婚前首付款或偿还的贷款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构成的。因此,婚后取得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不公平的,有利于产权登记一方而不利于他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