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进行审批。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在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在报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并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材料。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岗位或者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