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12.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在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5人员定期交流机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每季度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到村卫生室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3.开展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进一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互信的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4.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村医实施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