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鼓励采取“工分制”等量化方式,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职称晋升和政府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养
(一)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普通大专免费医学生培养,继续实施农村医学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到2020年,为村卫生室培养中专、大专医学专业毕业生1500名以上。
(二)加强在职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参加医学专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提升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到2020年,分别培养中专、大专医学专业学历乡村医生1000名和2000名。
(三)开展岗位培训。坚持乡村医生每月例会制度,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具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培训,注册乡村医生每3―5年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四)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在公开(考核)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将乡村医生纳入职称评审政策范围,具体参照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政策
(一)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足额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考核后及时兑现,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乡村医生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及相应补助经费比例均应达到40%。乡村医生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