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140平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0%,140平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仍执行原来的不低于50%,贷款利率仍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公积金购房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改为“认贷不认房”。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住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住房贷款、再次购买住房需贷款的家庭,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同期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60万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扩大借款人范围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如购房者没有缴存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以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一)申请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人须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3、申请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缴存正常,并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5、贷款担保方式须采用本地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6、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均按本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从12月12日起执行。来源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