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加快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乡村医生充当农村居民健康“守护人”的作用,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显著提升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巩固农村卫生建设成果,加快推广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的比例应达60%以上,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40%以上。期间,力争2020年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的比例应达30%以上,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20%以上。同时,加快推广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下,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相关工作。市、县、自治县(区)政府委托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购买服务。?
(四)简化村卫生室民办非企业管理登记手续。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有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若为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向辖区内的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和税务等部门进行申请,简化办理登记手续,给予办理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