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亳州市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2)

新劳动法2018-08-11李天扬老师

滁州市: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

巢湖市: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

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安庆市: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

亳州市: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宿州市: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

阜阳市: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

标准有了,是不是按照具体数额乘以80%就可以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只是一个下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其中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

我们来看看几个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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