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青岛市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

新劳动法2018-08-08才子老师

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据悉,该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作20年可享医疗期24个月

据了解,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为此,新规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根据新规,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同时,新规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

《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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