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5.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6.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7.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