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不承担继续履行的情形。何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何时不承担,在实务界存有分岐,有待统一认识。
一、继续履行的法律性质
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契约顾名思义是约束双方的文本。当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违约情形出现时,守约方应当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合同的存在将毫无意义,所以,继续履行应当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传统形式。
二、违约责任是以损失赔偿为基础的几种不同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之所以确定赔偿损失是几种不同形式的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违约金取决于实际产生的损失,且其他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均是以挽回损失为目的。
三、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取决于合同性质及违约内容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些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科以违约责任时,不能采取这一承担责任的方式,而只宜采取其他的方式。当合同履行后,标的物质量不合约定标准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不同形式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继续履行。
四、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能否并用的问题
这一问题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后,应当达成共识,即不能在承担违约责任予以并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确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而继续履行则是合同利益没有实现之时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当合同损失得到赔偿(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给付),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出现一次对价的给付获得两次相同的利益的情形,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显失公平,不当。如果不是合同基本损失得到赔偿,而是合同局部利益得到违约责任承担,况且对方因此获得损失赔偿不属于继续履行产生的利益,如迟延给付货款交付货物的承担的违约金不属于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利益,是合同不及时履行产生的额外给付,故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