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义务及法律风险
不少企业因为情况紧急,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这些方式很难形成有效证据证明通知义务的履行,企业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后仍应当以函件形式补充通知。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并不是简单的活动,企业怀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又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此时若不通知,等到信息明确时可能就丧失了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时机;但是贸然通知又可能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没有发生而给企业造成违约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怀疑不可抗力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对方,至关重要。
2、减损措施及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对方。可惜的是,在多数合同中都没有这种约定,由于缺乏事先原则性的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情况紧急时双方很难及时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就面临着费用的承担和减损获利之间的矛盾,当事人很难愿意承担费用为他方减少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就需要双方另外进行约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知识介绍:
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1、长效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约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可能发生各种不同情况,一些情况将使合同订立基础改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在出现相应事件时,缺乏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长效合同中应当将一些合同订立的基础因素改变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
2、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