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究竟如何?如何支付才是正确的?
专家回复:因地而异。
首先,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从上可以得出法定节假日本身就属于计薪的,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并没有明确为额外支付,故在原本计薪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额外补差200%的工资,而在现实操作中,公司如此操作,完全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部分地区如广东省的地方规定是明确另行额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延伸阅读:关于加班费的陷阱
陷阱一、加班变值班
[案例]张晓是某电信公司机关文员。每逢节假日,公司都安排部分机关文员值班。有的看守公司总值班室电话,负责下情上报、协调下属各营业网点往来业务,处理应急事务等;有的直接在营业厅内办理各项业务。这样的值班几乎每个假日都能轮到1-2天,无任何报酬。而营业网点员工加班费却是2倍或3倍工资,张晓提出应付加班费。得到的回答是,值班不同于加班,公司机关文员值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分析]值班通常是指公司职员根据单位假日工作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负责单位的行政等方面的指挥领导;加班则是劳动者被单位安排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等劳动工作。两者的界线应当是分明清晰的。本案张晓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如同一线员工加班一样的)直接在营业厅内办理各项业务,实质已经不属于值班,而是名副其实的、从事具体劳动工作的加班。当值班内容名实不符时,应以实为准。张晓可与公司协商,要求按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