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6)

新劳动法2018-07-08李天扬老师

(三)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审理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四)本会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仲裁庭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第二十四条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成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须经案外人、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仲裁协议。是否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本会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仲裁庭决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第二十五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一)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或者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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