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5)

新劳动法2018-07-08王新老师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当事人限于仲裁请求的当事人。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应当向本会另案申请,但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四)同一纠纷的请求和反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五)本会应当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反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六)本条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材料提交与份数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的,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减少两份。材料的电子版本可以一并向本会提交。

第二十二条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涉及多份合同的争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

1.多份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相同;

2.多份合同涉及共同的法律关系;

3.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互不可分的同一系列交易;

4.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第二十三条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成为共同申请人的,须经申请人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申请人申请追加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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