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2)

新劳动法2018-07-08王华老师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分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推进仲裁程序。

第五条主任职责

(一)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本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本会主任授权可以代为履行主任的职责,但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专业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本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本会及分会。

(四)当事人应当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地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并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九条诚信仲裁

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其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表示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未作否认并参加庭审,视为接受仲裁协议。

第十一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无效、未生效、被撤销或者仲裁协议所依附的合同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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