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政策不具备强制性
尽管有上述法律、条例、纲要、意见作为支撑,但其对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要求均为指导性陈述,均不具有强制性,这种模棱两可的政策态度长期造成带薪休假是否执行全凭自愿的局面,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知所措。
2、私营企业未能有效实施
虽有法律政策要求,但是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未实施带薪休假,特别是私营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的实施情况相对较好,但仍随机性很强,缺乏规范制度。
3、未休假补偿执行不到位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多数企业按照其定岗的基本工资结算,或者采取无工资安排未休假职工进行自主选择的“调休”,甚至无选择权的“轮休”。
4、职工对于带薪休假的维权意识不强
很多劳动者并没意识到带薪休假是其拥有的一项权利,而非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即使知晓,也缺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5、职工对于休假时间安排缺少主动权
《办法》强调对于带薪休假的时间安排要考虑职工的意愿及应征得本人同意,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企业掌握着绝对主动权,职工通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假期。
新时期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要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带薪休假基础条件和公众意愿不断提升的大背景,切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休假时间管理要求,针对性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应该遵循的细则。同时,还须提供具体且务实的司法解释,避免法律纠纷时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