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婚假规定取消

新劳动法2018-12-24李天扬老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草案也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晚婚假取消生育假延迟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同时草案也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从明年元旦起,晚婚假取消,生育假延迟。

2016年婚假最新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计生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阅读】

“计划生育”大事记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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