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国目前工资支付问题中最突出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此前表示,“工资支付条例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并且从更高的法律层次上解决。”
据杨志明介绍,人社部在《工资支付条例》里着重加大了保障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如明确一级承包商负责解决分包商欠薪的问题;明确欠薪逃匿以後,由行政和司法联动处理的制度;明确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级政府负总责的制度;为加大威慑力量,对於欠薪数额较大、欠薪逃匿的、拒不支付的企业追究责任。
需要説明的是,在《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前,我国工资发放还是按照199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尽管近年来北京、广东、江苏、深圳等省市开始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工资支付规定,但尚未将薪酬发放问题提高到国家立法层次。
据介绍,《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後,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同时,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也都应该服从新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