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最新(2)

新劳动法2018-08-02王华老师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焦点问题

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丁辉称,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每天至少1小时哺乳时间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对此,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

针对草案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的和高强度的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带薪休假1至2天。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说:“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保留。”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表示,韩国已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类似做法值得借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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