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要求将自己没有享受到的哺乳时间按照加班费的标准折算成金钱,是否合理呢?从小王的角度看,自己本来可以享受哺乳时间,但是因为单位的不作为,造成自己没有享受到。相应多工作的时间,不就是加班嘛,按照加班计算理所应当。可是,哺乳时间依法仅仅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的劳动保护,并不等于是休假。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明确:"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这里所说的"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表明这个待遇与休假有着本质区别,将未享受产生的额外工作时间作为加班,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6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上对于未安排哺乳时间能否视为加班的问题,提出了以下看法: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这种观点将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产生重要影响。
建议与小王有着类似困惑的女职工,最好及时在自己的哺乳期中提出自己的合法请求,避免自己的权益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