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进行品迭,不符合立法原意。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规定存在一个阶梯式的递增: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逐步递增的。那么假设加班工资应与日工资品迭,而休息日本身不是计薪日,其加班工资没有品迭对象,则其获得的报酬是两倍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品迭其日工资,也获得两倍工资,那么劳动者无论是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的,都是两倍工资。这样一来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严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劳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