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年终绩效工资规定(2)

新劳动法2018-06-07王新老师

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仍按临财综[200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已执行的不再重复审批。

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元/人、月):

(一)管理人员:副厅级1920,正县级1520,副县级1440,正科级1200,副科级1120,科办员880。

(二)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1440,中级1200,助理及以下880。

(三)工勤人员:技师1184,高级工1008,中级工880,初级(普)工840。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

(二)各学校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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