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除夕加班支付150%工资报酬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至此,“除夕”法定假日仅运行了6年便消失了。从2016年1月1日起,除夕又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2016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而1月30日除夕则正常上班。
所以,在2016年1月30日除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要支付正常工资。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016年除夕加班调休或支付200%工资报酬
虽然《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6年2月18日除夕也放假,但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2016年2月18日的放假仅属调休而非“法定节假日”。所以,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16年除夕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根据2016年春节放假办法,企业实行除夕至初六放假,还是初一至初七放假,实际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因为在2008年至2013年,除夕属于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而从2016年起除夕不再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单位把2016年除夕与初七作息时间对调,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必支付加班费。
【相关案例】
杜某是四川内江一家公司的缝纫工,公司对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定额为100件,每做好一件服装给15元。杜某如不加班,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达2000元左右。2016年1月,公司因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杜某已保质完成定额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杜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以当地最低月工资1070元为基数,结合杜某实际加班时间向其发放加班费。杜某认为公司最低应以18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杜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16年4月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2016年1月至3月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720元。仲裁委审理查明,公司计算计件制加班费基数不正确,支付了杜某部分休息日加班费。最后,以公司补杜某720元加班费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