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普遍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地域管辖;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包括乡镇一级。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来说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监督。
三、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听取机制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与监督对象用人单位的关系;二是与保护对象劳动者的关系;三是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厘清三个方面的关系有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听取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