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有功人员。各地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办法,如湖北荆门市《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标准:(1)对举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按收缴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总额,在1%的比例内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0元。(2)对举报违反财经纪律、失职读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且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3)对举报其他方面的错误行为,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理的,可酌情给予奖励。